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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华校董事会书
昨日,教育部副部长魏家祥向媒体宣布,财政部及教育部经会商后,一致同意取消于今年5月23日发出全国学校的有关学校财务管理指示公函,因为它并不适合在华小实施。不过,副部长又表示“教育部也不会规定或强制董事长签署学校支票,而是让他们自行做出决定”。本会认为,即然教育法令已明确地表明属于“政府资助学校”的华校董事会有职责监督与管理好学校的财务。那么,教育部理应对“政府资助学校”发出通令,所有有关学校的支票必须由董事会签署,而非以模棱两可、一国两制的方式,让学校自行选择签署人的做法。否则,教育法令的规定将形同虚设。本会促请已经放弃签署学校支票的董事会,应极积采取行动争取本身应有的权利。
董事会是学校的管理单位
政府学校(government school)是没有设立董事会,反之,并非由政府所创办而靠华族先贤胼手胝足辛苦建立起来的华小与改制华文中学,是属于“政府资助学校(government - aided school)”。过去或在《1996年教育法令》规定下,国民型学校(包括华小与改制华文中学)必须成立董事会(board of governors)来管理学校。由此可见,董事会是受到法令及华社的委托,肩负着管理好学校的重责大任。
部长可委任额外董事进入董事会
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十一节:第56条文“部长委任额外董事的权力(Power of Minister to appoint additional governors)”。在此条文中清楚地指出:董事会管理学校的职责除了必须遵守本身章程及教育法令下制定的任何条例与条文之外,也包括要充分维持学校的纪律。董事会如有违反有关法令条文,部长可委任额外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在此法令条文的(d)项:“在某所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学校),该教育机构的财产或基金未得到恰当的管理,他(部长)可以指名委任他认为适当的人选,出任该教育机构的额外董事”(人数不拘)。由此可见,教育法令明显要求董事会妥善管理学校,包括妥善管理好学校的一切财务。
签署学校支票是董事会的职责
国民型学校是属于“政府资助学校”,在现有不公平的教育政策下对华校的拨款不足是事实。不过,政府除了支付学校教职员的薪金之外,每年也根据各校的学生人数拨款予校方作为经常费开销之用途,其中也包括学校的水电费、除污费等行政开销。就以一所拥有1200名学生的华小为例子,校方每年所获得的政府拨款就有10万2千余令吉,其中行政开销拨款占3万6千余令吉,可作为付水电费、什费等经常开销。这些政府的拨款通常都是直接拨进学校的“政府基金户口”。过去,学校的董事会有权签署学校的支票,也就表示属于“政府资助学校”的华校董事会有职责监督学校妥善利用政府拨款,管理好学校的财务。
董事会扮演“提款机”角色?
学校的食堂、礼堂以及其它的硬体建设的租金收益及展开筹款活动得来的款项,大部份的董事会都存入校方的“公众捐款户头(KUMPULAN WANG SUWA)。现在,有关通令致使董事会没有签署支票的权力,只任用校长和指定的行政人员签署。有部份的董事会因求自主采取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即把学校的收入存入董事会开设的银行户口,索性不要签学校支票也不理学校的政府拨款,学校面对经费问题时,交由董事会来付,这种息事宁人的大方扮演“提款机”的角色,绝不可取。其实这些董事必须要晓得,学校的财务若有所闪失,在教育法令条文底下即使不签支票的董事会也同样是难逃其咎。
董事必须坚持拥有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利
董事会必须严正看待这样一个事实,即华校董事会拥有签署学校支票这一项管理学校的实质权利,是学校未来朝向正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董事会丧失了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利,等于自动放弃利用政府拔款的权利,对于“政府资助学校”应得的行政拨款、发展拔款及其它额外的大大小小拨款的来源与用途,董事会已无权过问,对华校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争取政府拨款发展华校、董事会不只是“愁款”机构
当前政治局面变化迅速,华社向政府能争取更多的拨款充发展用途,顺应目前的政治发展并非遥不可及的事。最重要的是,董事会必须保有权签署学校支票的实质权利才能从政府拨款中落实发展大计。试想,董事会若没权签支票,万一不幸遇到某些官僚作风的校长或行政人员对董事会的发展计划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难道董事会还要向他们请求签支票发放政府的拨款不成?倘若如此,董事会不能监督政府拨款的合理用途,失去学校财务管理主权的董事会将变成不知学校的财务状况,无法有效的维护华校的发展,这不仅将辜负华社委以管理好学校的重托,同时董事会将变成需要不断向华社要钱办校的“愁款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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